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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違規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檢舉獎金之核發基準如下:
一、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案件:按裁處罰鍰百分之二十核發獎金,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二、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案件:新臺幣十萬元。
前項獎金,於該檢舉案件之行政罰鍰處分書送達後或刑事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通知檢舉人具領。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