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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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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評委會應依學校教育階段之訓練目標、運動種類項目,及運動團隊之發展條件等因素,擬訂教練績效評量基準;其評量類別及配分比率,規定如下:
一、訓練指導績效:
(一)國民小學:百分之三十五。
(二)國民中學:百分之五十。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百分之六十五。
二、專項運動推廣績效:
(一)國民小學:百分之五十。
(二)國民中學:百分之三十五。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百分之二十。
三、年度成績考核:百分之十五。
前項評量類別、配分比率及其評量要項,規定如附表。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增聘教練之績效評量,其配分比率由評委會擬訂,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前三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