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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體育團體舉辦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會議,得檢具證明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前項補助,包括膳宿費、國內交通費、保險費、印刷費、場租費及佈置費;其補助金額,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會議總經費百分之八十。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