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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董事、監察人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其人數併計
不得超過董事、監察人總名額三分之一。
外國人充任董事、監察人,其人數不得超過各董事、監察人總名額三分之
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