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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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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支應鑑定評估人員之評估施測費及校外評估交通費。
鑑定評估人員至校外評估個案,評估人員所屬學校應核予至少一日公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