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23:3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公立公共圖書館基本館舍開放時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圖書館每週至少開放五十六小時。
二、鄉(鎮、市)立圖書館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圖書館每週至少開放四十八小時。
三、週六或週日至少開放一日;午間或夜間應至少開放一時段。
公立公共圖書館如因所在位置、人力或讀者需求等因素,經主管機關同意,開放時間得不依前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