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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完成辦理社區大學之績效自我評核報告(以下簡稱自我評核報告),報中央主管機關評定成績。但前一年度獲評定優等以上者,不在此限。
前項自我評核報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推動規劃及經費預算。
二、行政支持及輔導。
三、課程及教學輔導。
四、鼓勵公共參與。
五、評鑑規劃及實施情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