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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少年事件處理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或其他法律定有應實施家庭處遇計畫或強制性親職教育之規定者,不適用本法第十六條規定。
前項規定外,社政主管機關於執行職務時認有家庭教育需求者,應經社政主管機關人員訪視後評估決定之。
前項有家庭教育需求者之評估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社政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