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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主管機關調查校長涉及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非性別事件、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二項非性別事件規定情形者,應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前項調查小組置委員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全部自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校長事件審議會調查人才庫,遴選行為人學校以外專家學者擔任委員,其中至少一人應為法律專家學者。
校長事件審議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其審議處理事件之調查小組委員。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