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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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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督導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視導結果,對落實正常教學績效卓著之國民中小學校長及其相關人員,依法規規定予以獎勵。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視導結果,對未符合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第三目或第三款規定之公立國民中小學,依相關法規對校長及學校相關人員予以議處。
私立國民中小學有前項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私立學校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