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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學校收受勸募所得金錢時,應開立收據,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款人姓名、捐款金額及捐款日期;其有指定對象或第四條第二項所定用途中之特定用途者,並應載明。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