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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董事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代表人或其員工,三分之一以上為曾經研究教育或從事同級或較高級教育工作,具有相當經驗之臺灣地區人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