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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教師助理員應配合學校或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教師之教學需求,協助班級學生或幼兒在學校、幼兒園學習、評量、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需求事項。
學生助理員應在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督導下,提供學生或幼兒在學校、幼兒園之生活自理、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支持性服務。
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應依學校及幼兒園之安排互相協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