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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半
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副會
長均未能召集時,由常務委員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上人員均未能召
集時,由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委員會開會時,校長、學校行政主管及相關教職員應列席。於原住民學生
超過五人之學校,並應由原住民家長互推一人列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