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08:2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學期開學後,學生中途入學者,自入學核准之日發生保險效力,並扣除入學前期間之保險費。
學生喪失學籍,自喪失日次月起,保險效力終止,保險人應依所剩月數比率,退還保險費。
學生轉學時,其參加同一保險人者,保險費不予退還,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向保險人辦理異動通知。
學生休學者,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將休學學生姓名、學號等資料,通知保險人。休學期滿喪失學籍時,要保單位應通知保險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