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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學校應定期辦理輔導工作自我評鑑,落實對學生輔導工作之績效責任。
各該主管機關應就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之成效,定期辦理評鑑,並得納入學校校務評鑑為之;評鑑結果績優者,應予獎勵,成效不佳者,應輔導改進。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