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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教育院、系公費生選修輔系,以選修與國民中學或
高級中等學校教學科目相同或相關之學系為限。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公費生主修學系於國民中學或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無可適任之教學科目
時,應選修一輔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