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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前條第一項之使用計畫及預算,以用於行政管理支出、教學研究及學生事務與輔導支出、獎助學金支出、償還借款、興建校舍與購置不動產及教學設施設備為限;其中用於教學研究支出及購置教學設施設備者,合計並不得少於使用金額之二分之一。
流入學校應依前項所定使用計畫及預算專款專用;其有未依使用計畫支用或有賸餘款者,應返還原流出之學校,並報學校法人董事會及法人主管機關備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