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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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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法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軍事、警察校院及矯正學校教師之申訴,除對教育部資格檢定及審定之措施不服者,仍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外,其提起申訴、再申訴之管轄如下:
一、軍事校院:
(一)對於直屬國防部或國防部委由各軍種司令部管轄之專科以上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該學校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國防部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二)對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國防部申評會提起申訴,並以再申訴論。
(三)對於國防部或各軍種司令部之措施不服者,向國防部申評會提起申訴,並以再申訴論。
二、警察校院:
(一)對於專科以上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該學校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內政部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二)對於內政部之措施不服者,向內政部申評會提起申訴,並以再申訴論。
三、矯正學校:對於矯正學校或法務部之措施不服者,向法務部申評會提起申訴,並以再申訴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