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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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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金融機構實際準備金之提存期間為每月第四日起至次月第三日止。但新開業金融機構開業當期自開業日起算。
金融機構實際準備金之日平均額係實際準備金每日餘額之和除以當期天數。但新開業金融機構開業當期以計算期天數平均之。
非營業日實際準備金以其前一營業日之餘額列計。
金融機構每日進行結帳作業者,得向本行申請以每日帳列餘額列計,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