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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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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處理、繕校、收發、稽催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下列採購事項:
(一)土木工程採購。
(二)其他採購金額在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案件,但不包括機械設備及原物料之採購。
三、關於財產管理事項。
四、關於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環境衛生管理事項。
六、關於法律事務處理事項。
七、關於警衛勤務督導與管理事項。
八、其他不屬各科、室、工場主管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