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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取得人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申報及公告案件,主管機關得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