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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發行人、證券商及證券交易所依前條規定申報會計主管之進修情形時,應瞭解會計主管是否符合持續進修及最低進修時數之規定;如違反規定者,應於一個月內改善;逾期未予改善者,公司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發行人、證券商及證券交易所應隨時檢查會計主管是否符合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資格條件之規定;如有不符情事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調整其職務,並於發現之日起二日內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公告並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計主管依第五條規定參加所定專業訓練課程期間,免依前項規定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