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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其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應檢附之書件、審核程序、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之作業程序,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前二項基金,如為國外募集基金投資國內或於國內募集基金投資國外者,應經中央銀行同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