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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參加人接受客戶開戶將有價證券以參加人名義送存保管事業集中保管,應設置客戶帳簿,載明左列事項:
一、客戶姓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住所或居所。
二、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及發行人名稱。
三、有價證券數量之增減及其事由。
四、有價證券為信託財產者,應為必要之記載。
五、其他必要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