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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基金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基金簡介。
二、基金性質。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經本會核准得自行保管基金資產者,其信託監察人)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四、基金投資。
五、投資風險揭露。
六、收益分配。
七、申購受益憑證。
八、買回受益憑證。
九、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十、基金之資訊揭露。
十一、基金運用狀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