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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保護機構於完成審核作業後,應將審核結果,依申請人申請時留存之通訊地址以書面方式通知,付款方式除申請親自領取外,應劃撥至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在違約證券商或期貨商原指定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
第一項申請人因本辦法第九條暫不償付或其他正當理由之情事,遲誤而不能於一個月期限內領取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領償付金額。但遲誤申領期間已逾六個月者,不得申領,保護機構並應將該償付金額撥回保護基金帳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