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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於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不得轉讓
期間內,不得兼為其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曾依第八條所定資格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者,於證期會核發該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執照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擔任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之發起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