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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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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及經指定民間捐助財團法人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對其專任顧問或研究、技術及其他專業從業人員,應衡酌專業性、產業別、責任輕重及羅致困難程度等因素,在不超過中央部會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政務副首長待遇範圍內,訂定薪資基準,送本會核准。
前項人員屬高科技、稀少性或其他特殊研究領域,難以羅致之人才,由本會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不超過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範圍者,由本會依前項所定衡酌因素,予以核准。
二、超過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範圍者,由本會參酌相關市場薪資調查水準,邀集外部學者專家研商,訂定薪資基準。
前項人員應由各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每年實施績效考核,並將考核結果送本會備查;考核結果未達工作目標者,應自下年度起檢討酌減其薪資基準。
本辦法施行前已在職之第一項及第二項人員,依原支薪資基準至退離原財團法人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