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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並執行完成者,董事會決議通過轉讓被投資事業之持股,或解散被投資事業時,應於十日內檢具下列書件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董事會會議紀錄。須提報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決議後十日內補具股東會會議紀錄。
二、金融控股公司轉讓被投資事業股份之價格合理性說明及損益分析,並應包括「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條規定之報表及文件。
三、對金融控股公司集團資本適足率之影響。
四、依本法第四十三條進行子公司間共同行銷者,對參與共同行銷子公司客戶資料之處理措施。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