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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逾期授信及催收款應停止計算帳列之利息收入,依契約規定繼續催討,並在各分戶帳內利息欄註明應計利息,或作備忘紀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