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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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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信用合作社組織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信用合作社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二、社員代表名冊:姓名、選舉區域。
三、理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
(一)理事、監事:姓名、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本社及其他公司之職務、選(就)任日期、任期、初次選任日期及本人、配偶持有之社股數、所具專業知識之情形。理事、監事屬法人社員之代表者,應註明法人社員名稱及該法人社員認購社股數。(附表一)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姓名、主要經(學)歷、就任日期、任期及本人、配偶持有之社股數。(附表二)
(三)最近年度支付理事、監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情形(附表三):
1.信用合作社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2.信用合作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理事、監事及總經理之酬金:
(1)最近年度第四季平均逾期放款比率高於百分之五。
(2)最近一次信用合作社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八。
(3)最近二年度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但最近年度財務報告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不在此限。。
(4)經本會要求增加股金,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者。
3.全體理事、監事領取酬金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十五,且個別理事或監事領取酬金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理事或監事酬金。
4.分別比較說明於最近二年度支付理事、監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四、最近年度理事、監事、經理人其持有社股數變動情形。社股轉讓之相對人為關係人者,應揭露該相對人之姓名、與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經理人之關係及所取得社股數。(附表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