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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負責人應具備本辦法所定資格條件,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令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於限期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說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