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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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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外國銀行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應由申請認許時所設分行或財政部所指定分行集中列帳。
前項規定集中列帳之分行,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函報及公告有關財務報表時,應包括中華民國境內各分行之合併財務報表及其總行之財務報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