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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銀行得拒絕貼現:
一 經徵信調查,承兌人、本票發票人或申請貼現人之信用欠佳者。
二 申請貼現人經承辦銀行要求提供保證而未能提供者。
三 因其他業務上之正當理由,銀行不便接受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