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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26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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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信用合作社不能清償存款債務時,該合作社之理事及經理人應負連帶清償
之責。
前項責任於理事經理人解任後經過二年,方得解除。但信用合作不能清償
存款債務係可歸責於理事或經理人個人之原因者,不得適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