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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國農民銀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行置董事十五人,組織董事會,董事由股東會就股東中選任之。董事任
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本行置常務董事七人,由董事互選之,並由常務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
任期與董事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