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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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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均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但記名債票須先向原經理銀行辦理過戶手續後,方得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