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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國農民銀行土地債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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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土地債券持有人,對到期或中籤債券及到期息票,須憑券於十年內向中國農民銀行領取本金,五年內領取息金,逾期作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