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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轉運貨櫃(物)以內陸運送方式運經港口或機場管制區以外地區者,運輸業者、承攬業者或四區業者應依海關指示,向海關申請派員押運或核准加封封條載運。但武器、彈藥或海關認有必要之貨櫃(物),限由海關押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