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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進出口貨物彙總清關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以彙總清關方式進口之貨物,其稅費繳納證及進口報單資料清表,應由海
關於次月五日前核發;辦理彙總清關廠商應自行或委託報關業者向海關索
取,於法定期限內繳納。但彙總清關廠商得於每月月底前針對當月單批進
口貨物先行繳納稅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