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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藍色申報人,應於規定期間內備具規定申報書表,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之。
前項申報,除應按帳面數額填列申報外,並應依照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有關規定,就其帳簿記載之各項目及憑證內容加以核對,其有不合規定者,應於申報書上自行調整,將各項目調整後之金額及調整後之所得額填於調整欄內,並附具調整理由說明書一併申請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