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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菸產製工廠為供例行之品管檢驗及判定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之品質,應設置試驗場所,其標準條件應符合CNS五九一七菸葉及菸製品檢驗法-試驗場所之標準條件,且具有下列基本檢驗設備:
一、天平。
二、圓周測定計。
三、水份測定設備。
產製紙(捲)菸及其他菸品之工廠,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檢驗設備:
一、菸支水份調合設備。
二、吸菸機。
三、氣相層析儀。
四、透氣度測定計。
五、壓降測定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