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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征收菸酒類稅,應由經征機關核發完稅照為完稅憑證,並於包件上或容器
封口處實貼印照。但零星門售之菸絲及散裝零星門沽之酒不能實貼印照者
,僅發給完稅照。已稅菸酒分運時,由經征機關核發分運照,其須改裝者
並於改裝包件上或容器封口處監貼改裝證,改製酒類應視為新製成之酒填
發完稅證並實貼印照。但其用作改製原料之已稅酒類,原納稅款數准予查
明扣抵,前項完稅照、印照、分運照及改裝證格式,應由各省市財政廳局
依附表之規定製發應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