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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之獎勵規定:
一、檢舉人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
二、檢舉已發覺違反第二條第一項所列違規菸酒案件。
三、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
四、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所發現。
依本辦法發給檢舉人之獎勵金,事後如發現有前項第二款、第四款情事者,應由受理檢舉機關追繳。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