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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應於規定稅款解庫日前,將上期所收之各項稅款繳入其總行,該總行應於解庫日將稅款存入金融輔助業者辦理撥轉作業之帳戶內。並由金融輔助業者於解庫日十二時前,將稅款分別撥入各該公庫代理銀行,彙解國庫存款戶暫收稅款科目,或直轄市庫、縣(市)庫暫收稅款專戶。
前項解庫日,國稅部分,為收款次日;地方稅部分,為每星期二、五。如逢例假日,應於次營業日彙解。
彙解稅款入庫之各該公庫代理銀行,應按金融輔助業者撥入之稅款,編製入帳明細單,供稽徵機關對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