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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組織編制之擬訂及研修。
二、職務之管理。
三、職員專長之審評及人力規劃事項。
四、職員任免、遷調、薪給之簽核、到 (離) 職之通知事項。
五、銓審案件之擬辦。
六、職員平時考核事項。
七、職員考績 (考成) 案之擬辦。
八、職員獎懲案件之簽辦。
九、職員甄選、訓練、進修之擬辦。
十、員工出國案件之簽核。
十一、職員加班之管制及值班之安排。
十二、職員退休、撫卹、互助、保險之擬辦。
十三、職員各項補助之審核。
十四、員工福利及各項聯誼與康樂活動之籌辦。
十五、人事資料之登記、管理、移轉及各項表報之編製。
十六、本局職員保障案件之處理。
十七、人事管理業務之電腦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