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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放射線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身各器官組織系統之放射線與相關醫學影像檢查、診療、教學、研究及訓練。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放射線之醫療及教學。
三、其他有關放射線醫療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