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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示範公墓及忠靈塔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國軍官兵及其配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安葬國軍示範公墓及安厝
忠靈塔。
一、非因過失犯罪,經判決確定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未宣告緩刑者。
二、在獄中服刑或感訓期間死亡。
三、自裁死亡。但經撫卹有案者,不在此限。
四、其他有玷辱軍人榮譽致死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