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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反共抗俄戰士授田條例公布施行前,曾參加反共抗俄作戰,除因有叛國行
為或逃亡而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外,其餘在臺離營之退除役無職軍官
,領有退伍除役證明書,且現居住臺灣地區者,視同已發給授田憑據,依
本條例之規定處理。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